一、 电话机产品服务政策简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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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大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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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包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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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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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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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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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天包换、一年免费保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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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话机故障维修3次未解决,可享受更换
2、 须更换的话机必须包装好,配件齐备,一般情况坏哪部分换哪部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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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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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用六个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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充电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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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用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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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保修凭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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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主机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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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产品维修服务收费标准
1、为了使TCL电话的维修工作顺利开展,保护客户利益,特制定本标准。属保修范围内的电话机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: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实行收费维修:
Ø 无有效保修证件,按产品出厂日期加90天又超出保修范围;
Ø 已超过保修期限;
Ø 受外界因素影响,如雷击、火烧、雨淋等;
Ø 人为故障因素,如未经同意,由非保修点维修、运输不当造成损坏等。
2、超出保修范围的故障机需收取维修费用。
维修收费规定:(无论产品出现任何故障,一律按下列标准收费):
普通、HCD话机 10元/台+材料费
无绳话机、特种话机 20元/台+材料费
3、产品折旧费
如出现客户退机不符合国家“新三包”规定或分公司广告承诺退机条件者,应收取产品使用折旧费,折旧费按发票价格每天折旧0.09%计算,按残值退回对等价值的产品给客户。
(注:上述所指任何故障不包括无法修复的故障)
三、电话机详细服务政策
1、严格执行“十五天包换、一年免费保修”的原则。
2、在一年保修内,用户持有效保修凭证可获免费保修待遇。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故障,用户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到售机单位保修(与经销商联系或与我公司服务中心联系);(无绳机充电电池保用半年,电源适配器保用一年)
3、用户购机十五天内出现自然故障,可选择换机或免费维修,如公司另有广告承诺,
则必须按承诺执行。
4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实行免费保修,但是可以提供维修服务。
a) 超过一年的保修期限;
b) 自行对产品进行改造、分解、组装造成的故障;
c) 由于人为损坏、操作不当或不可抗拒之自然灾害造成的故障;
d) 不能出示保修卡购机发票。
5、换机原则:
u 凭发票购买使用十五天内,属于自然故障,客户要求更换;
u 凭发票购买使用一年以内,话机的故障维修3次未解决;
u 须更换的话机必须包装好,配件齐备,一般情况坏哪部分换哪部分;
u 用户要换机,但又不符合换机条件的,应视情况收取产品折旧费(0.09%计算)。折旧费按发票价格每天折旧
6、异地购机用户与本地用户享受同等保修待遇,不得以异地购机为由拒绝维修或在保
修期内收取维修费用。
假冒机应拒绝维修,但可出具证明,配合调查打假。
本条款根据国家《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制定,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HWCD、HWD、HW、HCD、HSM、HA系列产品,TCL通讯设备(惠州)有限公司保留解释权。